【政策】宁波海事局关于实施船舶登记简政便民措施的通告
辖区各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交通运输部令 2016 年第85 号)、《船舶登记工作规程》(海船舶〔2017〕46 号)已于近期出台并实施,为进一步推进船舶登记规范、高效,更好地服务于人民群众,现决定发布实施简政便民措施通告。具体举措如下:
一、放宽部分申请材料须提供原件的要求。登记申请材料应当为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遵循“谁制作,谁证明”的原则,提交由原件制作方出具的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加证明文件(或加盖确认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印章并签名、注明日期)可视同原件。
二、扩大船舶登记申请主体。在原来的申请主体为中国公民、企业法人、政府机构、事业法人的基础上增加社团法人和其他组织,并对仅供本企业内部生产使用,不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趸船、浮船坞的中国企业法人外商出资额取消低于 50%的限制。
三、取消船籍港选择单一性。船籍港由船舶所有人依据其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所在地就近选择,但是由企业法人依法成立的开展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经营的船舶,可以依据分支机构营业场所所在地就近选择;融资租赁的船舶,可以由租赁双方依其约定,在出租人或者承租人住所地或者主要营业所所在地就近选择;光租外国籍船舶的,由船舶承租人依据其住所地或者主要营业所所在地就近选择。
四、增加解决权属争议的办法。在船舶登记申请受理后登记证书签发前,第三人可通过向登记机关提出不予登记申请,主张船舶存在的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
五、简化部分船舶登记申请
1.从国外购入二手船舶申请所有权免去海关完税证明;
2.申请国籍证书免去船舶经营人身份证明及委托管理协议;
3.试航船舶不再需要申请临时国籍;
4.抵押权登记不再体现利息率和受偿期限;
5.光船租赁合同期满不再续租出租人可单方面申请办理光船租赁注销登记;
6.因船舶所有人住所地变更或航线变更,船舶需变更船籍港 或船舶登记机关的,船舶所有人只需向原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交还除抵押权登记证书、光船租赁登记证书以外的其他登记证书,办结时会通知前往新的船舶登记机关领取相关登记证书,原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仍然有效。
以上相关事宜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执行。
宁波海事局
2017 年 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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